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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房屋买卖的问题。13年我买了房子,当时开发商五证一个也没有,合同约定14年交房,实际是15年9月才交房,违约金只赔付了8个月的,而且水电暖气都不具备,水电是临时的工程用电用水,后来自己打的水井。现在五证齐全了,让办贷款合同,但是不是房管局的制式合同,同时合同条款中双方的违约担责,严重不对等,开发商违约赔付万分之五,而业主违约要赔付百分之十,同时删去了水电暖气的条款,原始合同中的楼宇可视对讲也没有了,交房日期改成了16年10月1日,而不是原始合同中的14年12月30日。开发商同时放话,如果不签贷款合同就收回房子。我想咨询一下,开发商有没有权利把房子收回,法律依据是什么?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6-05-24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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