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广西玉林市容县杨梅镇杨梅村36垌队村民,现就生产队集体土地被杨梅兽医站强硬占有并变卖给开发商一事咨询律师同志。1976-1979年期间由广西容县政府借用我村民生产队土地。由于当时村民比较淳朴,没有订下任何纸面协议,只有口头协议。原协议是拆屋还地,兽医站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在36垌队村民没有知情、没有公示、证件来源程序明显不合法情况下取得的证件,但是程序违法。我村民有当时的土地地图,地图显示该地是由我村民所有。我村民小组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立案。现法院判决下来,说有个20年期限,如果没有村民反对就属于政府所有。但是20年前政府根本就没有通知村民。也没有任何公示。瞒了20年,现在20年后就说是政府所有。请问律师同志: 一, 有没有20年这个说法?现在判决以这个为主要理由,是否合理? 二, 政府所办房产证是在村民及村公所没有知情的情况下所办,程序不合法。 三, 容县政府伪造村民协议,村民从来没有签过任何协议,是否构成违法。 四, 这个案件还有没有希望上诉? 谢谢。
人
发表于 2016-05-27 15:00
向TA提问我估计你所说的中院案件是行政诉讼案,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没有20年之说,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才规定20年。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年,应从《行政诉讼法》修改之日起算。所以,中院以超过20年驳回起诉,可能不妥。上诉有可能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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