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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甲软件公司”的客户,他们委托“乙软件公司”开发一款软件,签订合同后,“乙软件公司”已技术做不到为理由,不按合同规定开发软件,请问在合同执行期间,两家公司用各自的公司邮箱相互发送的沟通邮件,可以作为打官司时的法律证据吗?

河北-石家庄 发表于:2016-05-29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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