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诉讼的时候把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一起告了,但法院送传票的时候主债务人送到了,担保人没送到,开庭的时候由于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全都未到庭,法院建议先把担保人的诉讼先撤销,照做了后,法院缺席判决,但至今日被告一直未领传票。借条上未约定还款的时间,紧跟借款人签名后,落款并按了手指印。这是否属于连带担保?前诉判决未生效,现在我想重新起诉担保人,能否起诉?有没诉讼时效?由于我和担保人的户籍所在地未在原起诉法院管辖地,是否需要换另一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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