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之前在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做法人的时候,以公司名义与一家商场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2015年4月)。后因经营不善一直亏损,交不起房租,在2015年9月时向商场提交了闭店申请,商场答复至少要经营到10月底,但是公司实在是没钱了,所以自行闭店不再经营。合同中涉及到的租赁押金商场不予退还,店铺内的厨房设备桌椅等也被商场处理掉了。2016年1月的时候,公司的法人变更成了其他人。今天我接到邮局的电话,说有法院的传票。那么请问,我作为公司的前法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需要,是哪方面的?希望给予稍微详细的解答,谢谢您。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6-06-03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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