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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鱼台县矿山机械厂,本金55935元。 现该借款终结执行,案号(2002)鱼法执字第393号裁定书。判决案号,(2002)鱼经初字第34号,判决借款人承债。现查明承债人名下有房产及对外租赁。 承债人鱼台县矿山机械厂名下财产: 1、鱼台县矿山机械厂在鱼台县老砦乡驻地拥有综合用房一处,使用面积4000平方米,参照当地经济水平,按照100元每平方的保守价格估算,价值40万左右; 2、鱼台县矿山机械厂与鱼台县超越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签订厂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29年11月1日止, 年租金2万元,租金按年交付。 现在能否申请法院执行租金呀?

陕西-西安 发表于:2016-06-09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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