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子出租给别人,租期从2016年4月15日到2017年4月15日,为期一年。之前也一直给这同一人租过2年,也就是说今年是连着第3年出租给他。合同都是一年一签。 我因为个人工作和孩子转学原因需要提前收回房屋入住,让他在2016年7月15日搬离。按照租赁合同其中一条,我需要提前收回房屋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也答应给他违约金并清退剩余各种款项。于是我在6月7日电话通知他,6月10日当面通知他并写了房屋收回告知函给他看,经过双方沟通协商无果,他就是不接受,不住告知函上签字,也不愿提前搬离。我起诉法院,法院说你这还没到7月15日,到时间人家不搬,你再起诉。 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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