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房子出租给别人,租期从2016年4月15日到2017年4月15日,为期一年。之前也一直给这同一人租过2年,也就是说今年是连着第3年出租给他。合同都是一年一签。 我因为个人工作和孩子转学原因需要提前收回房屋入住,让他在2016年7月15日搬离。按照租赁合同其中一条,我需要提前收回房屋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也答应给他违约金并清退剩余各种款项。于是我在6月7日电话通知他,6月10日当面通知他并写了房屋收回告知函给他看,经过双方沟通协商无果,他就是不接受,不住告知函上签字,也不愿提前搬离。我起诉法院,法院说你这还没到7月15日,到时间人家不搬,你再起诉。 请问我该怎么办

甘肃-兰州 发表于:2016-06-15 13:41

问题相似?在线咨询获取针对性解答

兰州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兰州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我要追问
我要追答
注册
TOP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