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有一块宅基地616平方,我有国有土地使用证。93年与河南新乡一建合作一栋八层住宅楼(给自家和公司员工住的),不是商品房。按建筑面积分成6.5(给一建使用权):3.5(土地方)分成。建好后一建成立宏盛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把分得6.5房产出售给买房人。现遇政府拆迁,拆迁办以“房地合一”按房面积补偿,土地不给予补偿了。我们土地方不同意,认为征收办侵犯土地方的合法权益。 请问,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我们怎么样依据那些法律进行维权?请求帮助!谢谢! 海南海口被征收人:黎惠蓉 联系电话:18876838089 时间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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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6-1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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