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因为"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总公司"做为本案原告起诉我搬家腾房交由他拆迁。我(被告)认为他主体资格不适,一不是拆迁人,二不是委托实施单位。一审法院没做回应。二审中。我做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声称是“更名",法院让被代三日提交证明。如上证明:我认为,此证明为无效,起越职权,你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单位,不仅证明不了“广安开发区市政建设总公司"就是被上代。反而证明了当初没尽到审查的业务,充分说明其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的事实充分。

四川-广安 发表于:2016-06-16 10:49

问题相似?在线咨询获取针对性解答

广安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广安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我要追问
我要追答
注册
TOP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