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租赁纠纷,房东把房子委托给我出租6000/月,也就是所谓的(包租房或者说是房屋管家),有委托书,我跟房东的合同期两年,违约金约定6000,但是现在刚过8个多月房东突然要卖房,要收回房子,期间我有装修过该房,花费18000左右,装修时跟房东打过招呼,我一个月目前利润是1800左右,租期剩余15个月,损失27000,由于他单方面提前收房的缘故,我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就是赔钱给现有租客7850元,现在房东只愿意赔付6000违约金和我需要赔付房屋内现有租客租客的钱,我是否有权利追加补偿以弥补违约金之不足,
人
发表于 2016-06-17 10:44
向TA提问看下面法条,你房东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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