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如果租了个工地饭堂做,因为吃饭的人没有多少,租金又太贵,在未满一个月的情况下不做了,店主说,如果在半个月内搬离了只需付一个月的租金,如果在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搬离,需付二个月的租金,我认为不合理,且在入店前未签合同,只交二万元押金,请问律师,这个合理吗?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
发表于 2016-06-28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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