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件事情,我和A老板签订了某工地的某个工程项目,很简单的合同,只是约定价格,这个工程是包含施工的,但是合同本身只是供货合同并非单独施工合同,包含施工几个字是手写上去的,合同也只是双方签字并无盖章,也没有完工时间限定,工程做到一半因为我其他工地要做人员调整就把该工地的工人调配其他,打算重新分配工人进来,但是在我工人撤出期间这个A老板由于这个工程是政府工程,政府方面催得紧,所以私自叫B人员叫了几个工人来做,他们也未签订合同,其中一个工人因操作不当小腿骨折,A老板说是我的私自撤出迫于压力才导致事情发生,想让我承担一半赔偿,不知是否合理?
人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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