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年半前离婚,离婚协议只提及存款、公积金、保险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但近日男方找女方要未分住房和拿过房帖的证明,估摸着他是要到单位拿住房补贴,估计二十万吧,但是单位要求入职满五年才有这笔钱,离婚时他入职未满五年,大概四年十个月,四年十一个月他再婚,需要女方和他现在的妻子各自开未分房和拿过补贴的证明他才能拿到这笔钱。请问这种情况下,他的这笔住房补贴是否有女方的份?如果有,能拿到多少钱? 2、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在孩子结婚前双方各自过户到孩子名下,孩子还未成年,原产证上三人名字。近日由于男方要求女方出具一份未分房和未拿过住房补贴证明,女方遂要求男方把房产现在就过户。经了解夫妻间过户没有税,于是男方在房产交易中心手写了份同意把份额过户到女方名下的补充协议,没有过户到孩子名下,双方签字,女方拿到新的房产证,上面有女方和孩子的名字。这种情况下,男方还有可能以什么理由反悔,要求撤销这种过户的可能性吗?
人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