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本人 因用人单位 未在本人试用期2015年8月31日至9月30日间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日期从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本人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截止日期至2016年7月15日,请公司与2016年7月15日18:00前书面通知本人与某人交接工作,如在此时间前未收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交接工作,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和损失与本人无关。 请公司出具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工作,则于2016年7月15日18时前完成以上事宜。 2016年7月15日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6-07-15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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