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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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7913215
发表于 2016-07-18 18:03
一般会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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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今早我去开庭,被告没一个人来,法官说按照缺席判决,那是什么意思?还要在开庭一次么?还是直接下判决了?可是今早那证据账目我没算出来,他让我回家算好了在给他送过去,还说什么在拿去给被告人看是一致的下定论,刚刚我已经拿账目去给法官了
我因签了一个分期合同,大约8千块钱,但是好几月都没打钱,因此人家公司起诉,但是家里和本人并没有收到传票,而且自己没钱回不了家就算开庭,法院会不会判决缺席,会不会坐牢?
因为受不了父亲的好赌,母亲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和父亲离婚。父母离婚后法院判决父亲付我抚养费,但是他从来没给过我一毛钱。请问以后可以不赡养他吗?
请问违法行为 也要等法院判决吗
我堂弟今年17岁,今年中旬他在回学校的途中,接到他朋友的电话,让他去玩。然后他就去了,他朋友不知道在那偷了一俩摩托车,让我堂弟载着他,我堂弟不知道那是他偷得,就载着他,途中因为车子失灵,两人坠下土坡,导致他朋友重伤,腿没了直觉,现在相比较好些,就是不能下床,其他没事。这几天他家人将我堂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最后宣判我堂弟赔偿70万,我堂弟一家贫困,他又失去父亲是个单亲家庭,无力支付巨额赔偿金。我现在就想咨询如果我堂弟要求申诉,这种情况,法院会酌情判决码?而且70万算不算太高,对于一个单亲家庭,真的无力支付这么大一笔巨额赔款。而且事情原因原告方也有过错
请问下有没有办法查到有过法院判决的当事双方的信息跟照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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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法院迟迟没有执行,诈骗犯没有退还钱款,应该找谁解决问题
我就是想问下 我是被告 对判决不满想上诉应该怎么做
本人陶翠华,女,今年51岁,住淮安市淮安区南门外工业园路东38号,今特意来信反映:本人诉讼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胜诉并经申请执行,且走完查封、拍卖程序的“铁案”(注:该案是经过淮安市中院民事合议庭和院审判委员会数次认真研究判决的胜诉案件,且查封、拍卖均符合法律程序)。 天有不测风云,天下人都不会想到,对方靠找关系、上诉省高院,在审理中,负责该案的审判长杭涛、审判员王欣等不依据淮安中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更不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居然私自把我这个“铁案”改判了。试问:淮安中院的法官、合议庭的审判水平低吗?审判委员会20多名法律专家不如省高院的年轻审判员水平吗?我们本是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省高院杭涛、王欣等法官办案能力及素质让我悔心、伤心,也让我对法律的准绳感到痛心。 江苏省高院许院长巡视时,曾多次强调中院审委会的判决,必须经高院审委会才能改判,杭涛为什么有这么大胆子改判淮安中院审判委员会的判决?真是胆大妄为,还是后面还有老虎指使。我多次向大法官信箱留言,至今未收到回复。我希望江苏省高院许院长再百忙之中关注此案,纠正错误判决。现简单叙说案情;2008年我与张桂梅发生经济纠纷,经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限期还钱。到期未还,我申请淮安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8月19日,淮安中院依法查封了张桂梅名下的位于原楚州区漕运商城4号楼第35号房屋,并且依法走完拍卖程序,款已到中院帐上。后来张桂梅拉出一个同父异母的已入的美国籍姐姐,起诉到淮安中级人民法院,称该房是姐姐购买的,要求淮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将此房产权判给其姐姐张素梅。姐妹两人上诉撤诉,反反复复,拖延时间,扰乱法院正常审理,淮安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派出几个法官审理此案。最终淮安中级人民法院启用了院长审判监督程序,经审判委员会20多名法律专家及所有院长,审判长集体研究决定,作出(2012)淮中民初字第0167号的判决。驳回姐妹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2012年的两年中张桂梅在法院一次没有露面,开庭全部由其丈夫代理。在(2012)淮中民初字第0167号的判决书出来后,张桂梅的丈夫随及又递交一份起诉书给淮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张桂梅名下的位于原楚州区漕运商城4号楼第35号房屋的一半产权,理由是夫妻共有财产。 此房从购买时就一直登记在张桂梅的名下,并且张桂梅分几次向几个银行办过抵押贷款,出租合同她签,租金她收,在中院调解时,张桂梅曾提出用该房的每年房租来偿还欠款,我当时没有同意。【淮安中级人民法院有记录】 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竟然将淮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全部推翻。所有执行全部撤销。这里面的原因路人皆知。我也不想深究。现此案我已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4年3月30日开庭,由审判长俞旭明、代理审判员陈强、谢春诚审理,至今未接到判决,我希望法官公平公正,依法办案,更希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许院长关心此案,知错就改,让老赖们无机可乘,维护我的合法利益。
同事和他妻子通过诉讼离婚,孩子抚养权以及房产分配也通过法院判决完毕。后他妻子提出装让孩子抚养权及提出财产分配方式并经得我同事同意。律师建议我同事先与妻子复婚后协议离婚,重新制定离婚协议,请问,这个方式合理吗?如果这样做,我同事的妻子是否可以重新起诉有关协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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