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1年就在前公司上班了,2014年前公司被天津公司收购,当时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跟我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5年时,天津公司成立新公司(注册地在天津),口头上跟我说我就是新公司员工了,但是也没跟新公司签合同,前公司也没有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就在前几天,天津公司要将前公司注销,已经跟我们签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理由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又说公司要我的,以新公司的名义跟我签了一个从2014年~2018年的劳动合同(但是新公司2015年才成立),当时我问公司领导,之前在前公司的工作年限算吗?领导说算的。可是等我签了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又以新公司在外地,无法给我们交社保为由要我跟本地人才市场签劳动派遣合同。而人才市场已经明确跟我说了,如果我签了劳动派遣合同,我就是派遣员工了,而我跟前公司的年限要跟前公司算清楚。所以我就跟前公司要求将我之前的工作年限在新公司跟我签的劳动合同上写明(为了防止公司不承认),但是公司领导矢口否认,说是前公司已经被新公司收购(合并),前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不可能给我加上之前的工作年限。(但是在前公司的工商信息上并没有被新公司收购(合并)的信息)。公司做到这样,可以肯定,公司就是不想给我在前公司工作五年的经济补偿金才骗我签新公司的合同,而新公司跟我们签的劳动合同也有很大问题,新公司2015年成立的,跟我们签合同却是从2104年开始,并且是2016年7月才签的,而且又要我跟人才签劳动合同,劳动法上不是说个人不可以签两个劳动合同么,签了的话,新公司完全可以不承认这个劳动合同的。我现在想要申请仲裁,主张我在前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要双倍,因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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