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有这样一个案子,夫妻离婚,婚生女孩归男方抚养,当时单位分的房子值3万,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女方给男方2万,房子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又再婚,后来因病去世。离婚后第二年房权证办下来,上面写的是女方个人名字,后来女方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时,房管局说登记簿是两人共有,必须双方共同办理,或男方继承人公证放弃继承,才能单方办理。可是男方已经去世,而且还关系到后来再婚有个合法妻子,麻烦研究下该怎么办呢?(现已经向房管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房管局答复是:不属于变更,属于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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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7-2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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