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本人之前跟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08年左右注册。双方各出资50%。对方是法人,期间我管理工厂(私人作坊未注册),上海海公司有对方管理,两地利润均分,由于上海经营不善,造成常年欠工厂货款,当时上海公司欠工厂货款多的时候,已经达到了500万。13年,我觉得这样是在替别人卖命。所以决定撤资。 当时撤资的时候要均分两地利润,谈好工厂的利润也有上海的一半。所以分家时就是工厂资金总数加上海资金总数,加上仓库资产,而平分的数字。 算好时候总共七百万左右。(现金+库存打折后估值),我要现金350万,对方要现金和库存继续经营公司。签了份欠款说明,体现出对方欠150万,15年底还清,当时公司账户有钱,协议书签订后一个星期内陆续先还了我200万。。。。有银行记录。。。。。。 今年我讨债时打官司,法庭上,对方抵赖,说钱已经还了,用那个200万,盖过欠条上的150万,我没办法证明200万不是欠的那个150万。如果判决,对我不利,我就直接撤诉了。现在需要重新请律师,重新找方向打这个官司。或者讨债公司联系我吧

上海-上海 发表于:2016-07-23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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