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是合同的第五条约定为属于政府定价商品房,但最近从其他业主那里得知合同有误,合同第五条应该是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去找开发商咨询,开发商说只用在原有的属于前手写加个“不”,然后盖上章就可以了,请问开发商这样做可以吗?对自己的利弊又在哪?请专业人士有空时解答一下,感激不尽
人
发表于 2016-07-25 20:43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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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个体户,上周买了一间商品房,现在突然发现商品房天花板下垂了3公分,请问这是不是属于主体结构问题?我可以起诉开发商吗?
请问各位!商品房交房要具备什么条件?
2015嘉民初字第1418号【一立镇鸿升小区】事情经过:2015年2月25日我妈资助14.8万元在一立镇鸿升小区B幢一单元2楼2号购买住房一套,看房时就简单看了室内及向山,刘静称统一办理房产证!门窗都没安装房子没竣工验收!伍英协助刘静拟写售房合同:卖方:一立鸿升小区(第一页)电话:18990831813【刘静】地址:南充市嘉陵区一立镇兴教街买方:杨*身份证号码:…………地址:四川南充一立1-10电话:留的在场人陈正礼的号码卖方:刘静(第二页)签名按指纹买方:杨*签名按指纹在场人:陈正礼(签名按指纹)(卖方有“伍英”在场帮拟写合同签名指纹)2015年2月26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14.8万元我妈背包装的现金在一立邮政所交刘静存卡刘静10点半接某人电话称要拿钱去公司交账刘静写《收条》时故意写成“今收到杨波卖房一套14.8万元”跟我耍花样被发现后指出修改多次要求才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写身份证号码3月31日任军伟也在一立镇鸿升小区3单元2楼买了一套装修时〈韩耀全〉用电钻楼层2秒就把楼板钻通!我感觉房子质量不行想退房,韩告诉我想退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就能退。于是我就去楼下夹层仔细观察发现主体结构柱子偏位歪斜弯曲!多次联系找刘静退房退钱都被拒绝!经一立信访办建议我去找建设局反应4月20日建设局质安站〈邓坤〉和刘静协商找南充【公信检测公司】检测房屋夹层楼板钢筋混凝土结构问伍英、何刚、刘静“检测委托单位报什么?”刘静都说报【茂晖集团】还说是挂靠的建筑公司修的房子。我找刘静退房她不退甚至教唆何刚暴力撵我衬衣都扯烂!约半小时它们就离开了。2015.4月21日我向建设局长申请复印一立镇鸿升小区档案资料查明:【陈文义】的国土证是2010以〈出让〉方式购买的国有土地。2014年3月31日【茂晖公司】成立【一立镇鸿升小区】4月1日没开工令开工〈规划证〉是【陈文义】私人名字!2014年6月25日办的假〈施工许可证〉编号在建设局及全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系统不能查询相关信息系伪造【陈文义】利用《国土证》作价入股【茂晖公司、刘静】合伙集资投资开发【一立鸿升小区】,无房地产开发主体资格资质!《施工合同》是【茂晖集团】随便找个叫陈文光的人冒充代理陈文义签的施工合同,无国土使用权人【陈文义】身份证号码、笔记指纹、委托函!故,被告《施工合同》认定无效!报建手续清单中有【房地产开发商及营业执照】但是被告没向建设局提交!证明被告知道要由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品房故意擅自开发商品房。国土局档案有国土使用权人〖陈文义〗的指纹笔记(钢忍有力)建设局档案陈文义的指纹笔记(柔软无力)!!!!!!2015.5.15我领开庭传票时看见【陈文义】的有代理律师【陈强】委托书,6.8开庭审判员及书记员称【陈文义说开庭当天一起领传票开庭】没来就用书记员私人手机联系【陈文义】却称诉讼文书没达要等送达后才开庭!故意拖延时间!6.15日去法院时又更换了审判员,我不去法院催案子,法院却无动于衷!审判员李燕在电话联系【陈文义】告知送起诉状副本及传票【陈文义】电话里告诉【李燕】一立镇鸿升小区的房子他只有一点点股份一点皮皮!【李燕】称涉案金额大案件复杂已转为普通程序!故意拖延时间!2015.7.28日庭审我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的《售房合同、收条》证明形成买卖关系构成故意欺诈;《国土局档案》证明陈文义的笔记指纹和土地性质为〈出让〉;《建设局档案》证明【茂晖集团】单方面投资缴费,至于它们之间有没有签订〈合伙协议〉那是它们之间的事与案件无关联。主张三被告单方面投资合伙开发【一立镇鸿升小区】商品房;【房屋现场取证】证明楼下夹层主体结构偏位歪斜弯曲;新&旧售房部证明面向社会公开授权故意隐匿财产的【刘静】卖房~广告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安全值日表》证明被告陈文义是安全值日员和刘静是安全值日员兼合伙人共同授权售房员;立案审判依据证明根据土地性质判决等证据。被告【茂晖集团】质证:对《售房合同、收条》无茂晖集团公章不发表意见,没任何证据提交,《建设局档案、国土局档案》真实性认可,房屋楼下夹层主体结构偏位歪斜弯曲不承认!【茂晖集团】答辩称“我们并没有一房二卖”合同没和茂晖签,又不是茂晖收的已付购房款14.8万元。茂晖认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主张三被告属于联营合伙售房关系事实和理由成立。被告【陈文义】又缺席!没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没证明按照国土局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完成开发资金总额25%的证据!没交授权委托签《施工合同》报建手续的证据被告【刘静】质证《售房合同、收条》对真实性认可并承认收了我的14.8万元。代理人称是南充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无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证件,对《国土局档案、建设局档案》真实性认可,庭审一直称是【私人建房】私人卖房不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刘静承认一立镇鸿升小区合伙投资和陈文义合伙修的房子是她的~她卖的房子。并向法院当庭提交了《售房合同、收条》《茂晖集团营业执照》《陈文义的国土证》《陈文义的规划证》《陈文义的假施工许可证》《一立镇鸿升小区集资建房分房协议》无集资人身份证明;手机照片《买房陈正礼》内容“一立镇鸿升小区杨波买住房一套99平方米,由父母陈正礼和任凤琼出资购买后不能退房,共儿杨波居住”无电话号码,我对真实性不认可系伪造的证据;称3年后办房屋产权、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欺诈误导我!庭审期间随意玩耍手机接听电话合议庭成员视而不见!庭后,刘静又教唆指使审判员李燕靠近我悄悄给我说“刘静提交了她本人的国土证”!审判长【王勇】故意将诉讼请求混淆让我决定是“判合同无效还是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让我庭后书面材料提交。三被告也东扯南山西扯海扰乱我的思维!【茂晖集团】称应把案子转为特别程序!审判长【王勇】立即不让我说话不让我对事实和理由辩论补充!又让我庭后提交书面材料补充。适用法律法规法律依据由法院确定。《庭审笔录》书记员在记录时懒散!故意没记录我提交质证的《售房合同》《收条》!我查阅时对庭审笔录补充写了已经过质证的证据5-6-7《售房合同》《收条》并补充说明所签合同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父亲杨伯清病故后1999年陈正礼签户到我家后,我读初一到技校期间陈正礼拒绝让妈给我零用生活费让我经常饿肚子,所以现在我身体差!2003年7月姐资助我2000元学费被陈正礼教唆我妈把钱给我收了不让我读书!公6000先后被陈正礼套去抽烟喝酒赌博!存在虐待、暴力行为!十几年从没给我发过短信!次日,我把法院李燕的座机号码告诉姐让在场人陈正礼向法院澄清没给被告【刘静】发短信!陈正礼却给法院电话里说年底要回家装修买一立鸿升小区的房子!审判员【李燕】就以“陈正礼年底要装修房子”为由让我告诉她怎么判?所以李燕就故意找这样那样的借口又故意拖延时间不判!庭后,我又以书面材料向审判员李燕提交了事实和理由辩论补充。证据证明起诉权利。【李燕】误导我当着法院的面叫被告把房子钥匙交给我先住!误导叫我撤诉自己审判!称被告【陈文义】缺席案子复杂和我的家庭情况这个案子莫法判!审判长【王勇】教唆【李燕】保密!两人都叫我以后别去法院了!又叫我出去打工!2015.8.27又去法院催案~判。发现被告【茂晖集团】已于7.7向市工商局变更名称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又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我立即从市工商局打印了原【四川茂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证明提交给审判员李燕并通知变更被告名称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由变更后的【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15嘉民初字第1418号诉讼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审判员李燕自接触该案件从未与我联系!!每次去法院,李燕称法院会给我认定要判,称审判长王勇休假了等王庭长签了字就判!又告知王庭长回法院上班还要等一个月!!它们合伙窜通故意拖延到年底!不判!该案也遭一立镇长及当地流氓地痞黑恶势力及众村民干预法院故意拖延时间不判!我能去公安局以合伙【诈骗】名义报案吗?
如何商品房退房,已交首付,没有办理银行信贷.
我在开发商购买的商品房,是购房协议,开发商有预售证,房屋没备案,听说开发商欠好多外债,有可能破产,房子已经收房领钥匙,还没装修,如果开发商破产房子怎么办,还是我的吗?
请问下 购买的商品房 我们家这栋楼已经交付 但当初规划图上的几栋楼 还有地下车库以及我家楼后面的绿化都不建了 这种情况可以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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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请问一下,关于房屋编号的先关问题,房屋编号是不是根据居民身份证来编写的,甲将房子卖给乙,并到房产管理局办理乙的《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我想问一下房产证及房屋编号与甲从前持有的证上的这两个编号是否一样?
县里面搞规划现在自己的房子属于商品房了,但是并没哟设置居委会,平时遇到的一些问题该找谁处理呢
律师您好,我咨询关于商品房因质量问题延期交付的问题,我购买的商品房合同交付时间是2013年9月30日,开发商以电话和信函形式通知本人于2013年9月27日去验房交付签字,但本人所购买的建筑整幢楼出现大面积外墙渗水、厨房、卫生间漏水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作为业主方拒绝在当日交付,之后也跟当地建设局质监部门反映过,开发商提出了整改意见和方案,现开发商提出整改时间大约1个多月。现在我提出的问题是延期交付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违约赔偿,合同约定延期交付赔偿金额是每日万分之一。可通过什么途径来获得赔偿。请律师给予帮助,万分感谢!
你好,我想咨询下,现在在购买商品房中,所注明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什么意思?我上个月购买了套商品房,在购房的合同中有一条注明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有效期为70年,致2082年到期。请问这样的话,我是否在2082年就没有了该套房子的使用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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