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入职,合同到期日为2017-12-25,合同签订工作时为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但去年由于公司业务的变化,本人岗位进行了调配10月17日,但就此事人力协商合同不变实际也没有重新签订合同,就是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其余都无变化。可实际调岗后截然不同,每天多上1个小时有时还要加班,每周多了1个工作日,去年沟通几次无效,还被新部门领导又调岗一次,后来人力部主管离职,今年上半本人就此事提交了书面申请交于新部门领导,他于上周一又对我进行了调岗,此次调岗时调回原部门,他单方面将我调出,现无接收部门,人力也一再推脱。现状为待岗状态 ,不知如何处理?
人
发表于 2016-08-02 17:14
向TA提问公司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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