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2016年3月30日我正式入职成为弼学教育职工,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填写了入职表。面试时,主管当时承诺说试用期视表现为一到三个月。后来在六月底,在我提出转正申请后,给我填了转正表,后得到批准允许转正,并于2016年7月1日开始算正式员工工资。但我于2016年7月30日,因为个人原因,跟主管说不做了,想交接手上的工作。但她以我为正式员工为由,要求我一个月后才能走。我执意要走,并跟她说,我并没有签订合同,法律说可以随时走,并且如果我一个月以后走可以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双倍工资赔偿。当时她很恼怒,后跟上级领导说明情况后,允许我离职,并给我交接表,开始交接事宜,但我开始交接后,她却突然跟我说,经理说我是急离职,所以只能给我试用期工资。我在当天将工作交接清楚,另公司也没有帮交社保,当初约定转正之后交,现在工资要在2016年8月18才能结算发放。我请问这是否合法,我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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