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4年8月15日签了一个租赁合同的,是用来自己做教育培训创业的,在长沙岳麓区。房子是一位女士的,但是她在外地上班,所以她把房子的事情全部交给她老爸打理。所以,我的合同是她老爸代她签订的,合同甲方的名字和身份证都是房东本人的,约定是5年,但是写成了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所有的房租我都是直接转账给这位房东女士,而不是她老爸。今年过年时我和房东本人约好今年7月份提前退房,因为创业困难,无法继续进行,房东同意了,但未说其他事情。今年6月份,房东发短信说同意我退房,其他按照合同执行。 现在7月15日我退房了,但是他们没有退还我签合同时交给她老爸的押金3000元。我现在非常想拿回我的押金,因为本来创业失败了,债务多。 合同违约条款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条款看,我是经过房东同意提前退房的,我没有违约吧? 现在他们说我违约在先,一分钱都不给,还说打官司也不怕。 我很想打官司,争口气要回我自己的3000元。 违约责任是这样规定我的: 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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