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我前天去天济大药房买药然后里面的服务员给我介绍了一种药,我当时说这个药我家小孩没用过,她说这两种药配合才有效果然后我就买了,用了之后我家小孩就出现脸红脸涨发烧,恶心呕吐,不吃东西,晚上准备再给她用一次药,看了一下说明书上面写的是尚未有12岁以下使用本品,还有就是禁用于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刚好我家孩子就有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然后我去找她们她们带我家孩子去检查医生说要住院,然后他们就说给我三千块钱让我给他们写收据还写跟他们以后没任何关系,我就写了,今天我就给他们打电话说不要他们的钱把孩子看好了就可以,他们就直接说钱也给我了收据也给他写了,跟他们没关系了,我想问一下像这样可不可以走法律程序
人
发表于 2016-08-26 11:54
向TA提问可以走法律程序,对方存在医疗过错,收据不能作为对方没有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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