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08年3月20号我骑被盗车辆在交通路口被查,派出所审讯我时,我如实回答,我是骑的别人的,我当时是在村里开个小店,来往人员比较复杂,有个人经常在我那买东西时间长了,也就熟悉了,还经常在我那欠账,我只知道他的小名,是老乡,他回老家探亲,当时还欠我238元钱,说摩托车先放我那,回家也需要用钱,等来了再还我,我也不知道那是盗来的车辆,出去进点货,随手就骑了,警察就说我,要吗承认盗窃,要吗承认销赃。我觉得冤枉,就说:我没有盗窃,也没有销赃,肯定不会承认,你们可以去查,村里有人知道这事,后来就把我刑事拘留了,中间去问过我一次,可有要说的,我说没有,该说的我都说了,28天放我出来,释放单上写的是证据不足释放,我当时以为就这样算了,也就忍了,一直做点小生意也没注意过,现在上班了,要无犯罪记录证明,才查到:“2008-3-20盗窃刑事拘留一个月”。为什么定性为盗窃,我该怎样申诉?我不想一辈子背着盗窃的罪名。请帮帮我!敬上

上海-松江区 发表于:2016-08-31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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