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青岛农商银行一名老职工,我现居住的是本单位1989年分配给我的职工住宅,以上单位曾收缴租金,最近几年单位再没有收缴(全市农商银行的职工住宅情况都一样)。前几天青岛农商银行突然登报准备向社会公开拍卖(通过拍卖公司)全市农商银行职工住宅,之前企业从未向职工征求意见或说明情况。需要指出的是青岛农商银行系统从来未按照国家有关进项住宅房屋改革。我们认为企业职工原先的住房分配是一种福利待遇,国家出台房改政策后,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项房改,不应把职工的住房不进行房改而向社会公开拍卖。我的意见是否正确,请律师帮助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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