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女职工三期工资问题: 本人产前从事管理岗位,工资实行年薪制(月度发放75%,25%作为年度考核),公司已在我产前对我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且把工资下为只发放月度工资部份(年度考核的25%不发放),这样合理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不合理,我的产假及哺乳期工资应该如何计算?年度考绩效工资和年终奖(超产奖)是否应该算入我产前的平均工资里。

广东-佛山 发表于:2016-09-29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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