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请问下这个问题,厂方是甲,我是乙方,我现在还是试用期的员工,我想申请提前三天离职,按照劳动合同法37条,提前通知甲方三天后走人,但是我们签的那个合同上面有一条条款: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经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不得离岗,否则按矿工处理。乙方违反本劳动合同,擅自离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请问当我已经通知上级或者 厂部经理的情况下,我做完那三天后走人去劳动局投诉 劳动局会帮我一方还是帮厂方那方呢

广东-深圳 发表于:2016-10-02 21:06

问题相似?在线咨询获取针对性解答

深圳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深圳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我要追问
我要追答
注册
TOP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