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于2016年10月3日,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望江南营业厅购买一款苹果亮黑色7(128G),当时营业厅售价6188元,然后门店店长要求购买此机必须加买一个599元的礼包(内附无线蓝牙一个及苹果充电宝一个),于是就去收银台通过支付宝转账6787元给店长,然后按流程激活,等激活后,店长还送了我钢化膜和一个小台灯,还说要送我一副耳机,因为耳机没现货要过几天.(当时心里满满的幸福)期间手机使用率并不高,就听听音乐,看看新闻之类,总共电话也打了不超过15个电话,所以未发现功能上的缺陷及别的问题。 直到2016年10月22日,无意间在网上发现了一个帖子,对比了下,发现我用了官方的发行价6188元外加599元的捆绑消费才能买的苹果7,居然是苹果官方给零售店用于给顾客演示功能的演示机,当时心理就满满的不爽,瞬间感觉被坑了,作为消费者,我认为商家有误导消费者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当时店长只和我说了,这是展示机,而且亲眼看到此机是她从展示柜拿出来且未被拆封过,再加上她说功能保修都一样的,全程只字未提国行二字,那么作为消费者,我理所当然的认为,该手机就是陈列于展示柜供客户选购的机型,所以,我觉得我被误导消费了,存在以次充好的行为。”想请问律师您,这样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吗

浙江-杭州 发表于:2016-10-26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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