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是:2015年12月底我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至2020年底,租金是半年一付,提前一个月支付,先付后住,刚才房东电话告知我说2017年后的房租费不用付了,但是没有书面的东西给到我,理由是,该房产房东做抵押贷款,因生意失败,可能宣布破产,银行要来接手这个房产。关键这个店面我是有转让费过来的 .如果银行接手 是不是承认这份租赁合同
人
发表于 2016-11-08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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