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原告签订供用电合同,由原告负责供电给我公司,从2014年到今日共产生电费300万,目前已经交付270万元,但原告始终不提供增值税发票,故拖欠30万元电费未交(有欠条)。现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告我公司签欠条的负责人,不是告公司。并已经申请财产保全,已查封等额的产品。法院已经立案,择日开庭。 1.签有供用电合同,法律上原告是否必须提供电费增值税发票。 2.签订合同的是选厂,对方告签欠条的负责人是否程序正确。 3.如何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取增值税发票。 4.供电局如不知道原告给我公司供电的情况下给我公司供电是否属于违法供电,违法销售。 5.对方不提供发票的行为是否可以去税务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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