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1日开庭的《房屋租借合同》,当庭都质证了,都承认了三方签的字,开庭结束时,法官要原件,我是原告,发现原件找不到了,法官让我回来找,后寄给他,可原件怎么也找不到,这三天,法官天天打电话给我,我都没敢接,都是未接来电,我现在可以怎么做?当庭,被告无证据,那合同也拿不出,找了两个中介证人,说的都是无关的话,我都认了,法庭辨论时,我要求返我租金13000元,被告支付讼诉费,由被告辨论,被告只是摇了摇头,说我没什么……法官咋天,今天还打电话给我,我:该怎么应付?快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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