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我需要咨询个问题,我去年11月份买了一套五证不全的房子,买的时候说的是4证,预售证口头承诺是今年6月份下来,当时我们采用了首付分期的方式,截止3月份,共支付了83000元的房款,到6月时,预售证并未办理,我们业主去咨询情况,开发商说具体未知,但是大概时间是在今年8月份,我们等到9月中旬,仍未得到任何消息,再次去问开发商情况,结果被告知10月末,我们选择了继续等待,现在据说本月可以拿到预售,但是开发商以我们之前维权吵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没有任何赔偿,请问这合理吗?
人
发表于 2016-11-14 09:10
向TA提问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的约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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