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民间借贷纠纷: 借条: 兹向苏梅梅暂借人民币80000元,月利息2.7%,每月付清利息,特此凭证。 王立婷 借款人:王立俊 证明人:张福建 王立婷 1998年1月8日 原告诉求:该借款系张福建、王立婷共同所借且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偿还本金和208个月利息及诉讼费用。(实际借款人是王立婷的哥哥王立荣,弟弟王立俊和妹妹王立婷代签名) 疑问:1、借条中王立婷的两处签名是后来补上的,既是借款人,又是证明人说得通吗? 2、原告有亲笔字条给王立婷,要分期代还本金,注明:“2016年7月”,“代还欠款8万元”,“欠苏梅梅8万元”等字样。“代还”两个字能说明借款人不是王立婷吗? 3、付利息虽没有收据,但原告如果没有收到利息,为什么不在法律规定期限2年内起诉,而是现在起诉。这说得通吗? 4、1994年王立婷要开服装店,张福建不同意。夫妻两人有口头协议,如有经营不当产生的债务由王立婷自己承担,张福建负责家庭所有开支。这种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以上疑问敬请解释,同时也敬请点评一下原告的诉求成立吗? 联系邮箱:85730259@qq.com

福建-泉州 发表于:2016-11-14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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