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合肥某公司工作三年多,担任会计助理,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买保险。在今年九月份口头提出辞职申请,我说干到九月底就走了。可是因为自己以前的工作遗留问题一直到十一月十一号才撤底解决完。那天走的时候也没有打离职报告,也没有谈离职工资的事情。因为公司是每个月10号发工资,可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推迟到11.18发工资,这事会计主管已经微信通知各位员工了。本想11.18号我能领到工资了(之前工资都是支付宝转账),可是没有,我就在QQ上问会计主管我的工资怎么没发,她说,因为我从十月一号到十一月十一号这段时间做的事都是补以前的工作的,所以既然是补以前的工作那么工资已经发过了。后来我在11.20号打电话公司老板,说明情况,老板说不是公司不给发工资,而是对我的处罚,因为我本该以前的工作拖延了一个多月才处理完。现在他们就不发我工资,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我怎么才能要到在十月一号至十一月十一号期间的全部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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