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和前男友在2012年的时候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首付由他的父母支付;当时我的工资是6000多,而他的工资是3000多,考虑到婚后按揭的主力应该是我,所以要求房屋为共同所有:各占50%)。后来由于别的原因分手了。当时,我要求他尽快减名(无偿)以便我买房,他借口经济差一拖再拖,这期间,他又买了房,车及车库。 我则因为他那套房上有我的名字,则成了第二套房,被要求首付提高,利率也没有优惠;且占用了我的公积金名额(实际没有用我的公积金支付他的房子),以至我不能使用公积金。 直至去年我才买房。 现在他起诉我,他的诉求是:按份共有份额返还给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 1.我可以要求分享原来房子的升值部分吗? 2.我可以要求因他那个房子的事情,而使我推迟买房造成的损失吗(房价一路升高)?

广东-珠海 发表于:2016-11-2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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