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请问,单位打算辞退一名医疗期满的员工,该员工是无固定劳动还合同的,现在原岗位已经取消,也没有新的岗位可以安排。该职工前18个月是一直拿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大约是最低工资标准。我们和该员工协商按照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值(就是病假工资标准)补偿给其N+1倍。这样是否合法?现在该职工要去按照病假前正常工资标准补偿,我公司不认同,按照劳动法前12个月就是他拿的病假工资。

河北-邯郸 发表于:2016-11-26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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