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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想要咨询一下!开发商自建的写字楼,部分用来出租,不和其他的物业公司合作,也没有成立自己的物业公司,只是成立公司物业部,并在将营业执照上增加了物业管理方面的经营范围,对写字楼进行物业管理,并将部分出租。这样是否可以?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希望律师解答一下!谢谢!

广东-深圳 发表于:2016-12-0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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