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朋友介绍给借款人第一次见面,借款人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做豪车车贷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36%,半个月归还。我对他们公司业务并不了解,对借款人也是第一次见面,借款人也无法提供担保抵押我本来不想借款,但有朋友担保说车贷能下来有高额利润回报,即使车不下来也可以保证本金安全退回,朋友也就在借款人公司驻着,考虑到借款时间也不长,于是答应借款给他。借款到期后,被告表示车贷还需要些时间做出来,出来一定还款,并表示手头紧张再次借走人民币38000元和5000元,表示第二日就有钱归还,考虑作为朋友关系,后面还要打交道的,又借给他,经原告多次催讨归还后来借款的这5000才发现,原告根本毫无还款能力,所经营的“车贷”业务只是一个诈骗幌子,通过它收了很多人的定金,他半年过去了至今没有成功完成一笔车贷融资业务,本金也无法退回,而借款也均用于其个人消费了,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按什么罪名起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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