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工作于同一单位,交往多年。被告于2014年12月XX日向被告借款人民币20000(大写:贰万)元,并写下了借条(具体见借条),被告口头承诺一年内还清全部本息借款。2015年后半年,原告多次找被告还钱,但被告说没有钱,不予以还钱,甚至电话也不接。被告是从部队自主择业的,每月有8000多元工资,完全有偿还能力。
人
发表于 2017-01-04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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