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请求退还超额赔偿5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夫妻于2015年8月17日,签订租房合同,被告将位于高新区天都花园2-2403室的房屋租给原告,合同于2016年8月21日终止。后续租2个月,约定10月21日退房,根据合同,退房时将原告的押金退还给原告,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并且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的手机因其个人原因摔坏。并在狮山派出所报警,警方处理时错误的认为是我摔坏手机,要求我如不全额赔偿手机5000元及房屋损失计7500元,就对我进行扣留,并限制我一个晚上的人身自由达13个小时,第二天早上,我是在此种情况下,认栽认赔。因此,原告认为此协议是在警方胁迫下达成的,不具有执行效力。所以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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