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父辈四人,出资买了一套楼房给我爷爷奶奶住。买的是亲戚的房子,当时亲戚也在外地,房款通过原房主的弟弟转交给她。因为当时房价不高,加上信任亲戚,所以当时没过户,也没要任何收据。 近日,原房主突然改口,说是房子是为了照顾我爷爷奶奶,他拿出来给他们住的。想给我父辈4人,一共40万补偿(后又企图改口,补偿改为30万),然后房子收回。 我不同意这样的处理方式,所以搬进那个房子住下。住下以后第二天房主报警。他在执法记录仪下承认了收到了我们的钱(三万元)。也承认了当时要给我们40万的补偿。当时我反问:“如果是你照顾别人,给别人房子住,那你为什么还要给别人补偿,你是雷锋吗?“”当时给了他3万,他也承认这个数字了。当时房价,就值3万,任何稍微有智商的人,不会拿能买下房子的钱,去租房。我觉得终于有了有力证据。现在该不该主动起诉他(半小时后联系,现在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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