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向某甲借款,某甲起诉某男及其配偶,判决某男还款,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名下有一套房子,登记的是单独所有。判决强制执行期间双方协议离婚,该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1997年结婚,房产登记时间为2011年,借款时间是2013年)。 现在某甲想要起诉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想以此执行某男应有的一半或相应份额。 问题:如果该房产已经从某男配偶名下转移到第三人名下,是不是就不能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能不能请求确认该房产在借款时间节点为夫妻共同所有?
人
发表于 2017-01-1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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