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甲为担保公司,乙为项目公司,丙为居间公司。乙虚构事实及合同,委托丙向老百姓骗取融资2000万,由甲提供借款担保。乙将融到的钱全额转借给甲所控制公司,乙与甲控制公司签定有借款合同,甲提供担保,现所融资金无法返还老百姓。经调查,甲已被确认构成集资诈骗罪,乙公司及控制人坚持以帮忙过账为由,经侦、检​院仅以非 吸立案。请问乙公司及控制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认定乙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关键是什么?

四川-广元 发表于:2017-01-20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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