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您好:四年前我入职时,有和公司签股东协议,有实际出资小部分,当时合同有约定:余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用工资、提成、奖金等现金分阶段付清,股份红利首先用于付清转让款。违约条款是: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1.由于不可抗拒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因无法防止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5、乙方任何理由在没有满5年解除协议,第一年只能退出资金额的30%,第二年只能退出资金额的50%,第三年至第五年只能出资金额的100%。由甲方回购。第六年(即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市场价格退出,由甲方优先购买乙方有股权。6、乙方无重大过错时,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协议,若确有必要解除协议时,由双方按照协议价格回购股权。第六年(即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市场价格退出,甲方具有优有购买权。这几年除了工资之外,其他没有分红过,公司规模也比以前壮大了几倍,从公司明帐上是有相当部分盈利,现因双方有一些分岐,虽未离职,但甲方认为我们依据合同已经违约。所以公司是否盈利公司一切事务与我无关。股本金他想给就多少就是多少。请问,我要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走法律途径,最坏的情况会是怎么样?最好的情况会是怎么样?急盼回复,谢谢。

四川-南充 发表于:2017-01-2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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