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签了一个设计公司,合同内容到时候我发给您,他们发的工资每月是1500,扣除三险以后是1400后来被告知这些底薪里面只有600是工资,每月欠公司900,现在他要辞职,公司算了说要支付欠公司的这部分钱,他是2015年6月进去实习,2015年12月23日签订的合同,合同持续时间为5年,合同约定每月按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发,现在让他赔偿这里面的从实习开始每月900,这样要求是否合法
人
发表于 2017-01-28 17:25
向TA提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从试用期开始,你朋友所在单位至少应该按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根据云南省人社厅2015年7月22日印发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南省一、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570元、1400元和1180元,其中,一类地区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地区为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其他设市城市及玉龙县、德钦县;三类地区为其他各县,你可根据你朋友所在单位属于哪类地区判断应适用上述哪个标准。但不管其属于哪类地区,你描述的合同约定内容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可以通过向当地人力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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