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前夫死亡之后,发现他生前大量在外举债。经当地政法委牵头组成的联合工作组确认核实涉案人数50多人,涉案资金5000多万。已涉嫌非法集资,但因前夫人已死亡,公安不予立案。后有部分参予者在法院告我夫妻共同债务,要我承担责任。在庭审中:一、所有债务虽发生在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所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参与其借款;二、没有一人能够证明他们的借款用在了我的家庭生活和生产;三、我和前夫是再婚家庭,我有证据证明我们经济相互独立;四、有证据证明我所有财产的来源是我个人筹资置办;五、所有债务均发生在我所有财产置办之后。以上证据证明我前夫所借债务没有用于我们共同生活,且工作组也查清了我前夫所借债务的去向。但是,法院却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所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官判的正确吗?我该怎么办?

河南-郑州 发表于:2017-02-0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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