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离婚,因为债务一事,不是很清楚,判决书上写的由我承担,当时没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我上诉,上诉后得解释是,贷款是夫妻贷,用却用在了我母亲名下的房屋里,装修。所以不能属于夫妻债务问题,对于孩子的抚养增加,因为贷款现在就我一人偿还了,对方也不想抚养孩子,就由我无任何理由独立带孩子,判一个月500由于生活水平,孩子500一个做根本不够,上了中级法院后,不支持,然后判决维持原判。 最后的疑问是,既然维持了原判,孩子的生活费用是否从一审开始计算,到目前对方只给了我一个月孩子的生活地,孩子要读书2160,也是我借的。她也不管,孩子医疗也不管,她的财产我也不知道,不知如何提起法律保护自己。
人
发表于 2017-03-0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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