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4年4月去广州考察并决定代理一个医疗器械产品做其山西代理,有以前的同事知晓后希望一起合作成立公司,我以自己的房产及现金37万占公司80的股份,其认股20,公司成立之初,其表示希望隐名,原因是其在外资工作,由此公司注册成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我是法人代表及经营负责人,其随后将三十万股金打入我个人帐号(因前期考察,我已经支付厂家地区保证金五万和三十万的货款,前期考察费用等两万余)按照其认缴比例应该出资47万多,此时公司注册还在审批当中。随后装修采买公司办事处(我出资的房产实物)并开展业务,实现销售,但在随后该公司发到的产品出现与我公司订单不符,并且质量也不符合要求,并被举报,无法正常销售,2015年1月起诉该生产厂家,经过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直至2016年十二月份初才将货款区域保证金预付的起诉费用执行回来,但由于2016年七月份二审判判决书后该厂家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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