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共同经营一个个体商店。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为丈夫,但是平常都是妻子在经营,后来丈夫失踪了。现在有个债主来讨债。 为什么债主要把这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
人
发表于 2017-03-02 09:22
向TA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从该条可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并不是分离的,个体工商户的责任财产也就是经营者的全部财产。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体经营的,要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家庭经营的,要以家庭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所以如果所涉的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则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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