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8.15入职于一家公司 签订合同为三年 试用期六个月,本人于2016.11月底转正,期间9月到10月加班了好多个周六日(因是外出出差服务的,手机是APP打卡,只有客户那边签名的计划服务记录单。)而没有加班费。区域经理于2016.12.20打电话及公司邮件(因部门调整,限我在2017.1.20办理好离职手续)通知我要在2017.1.20离职。在这段时间,公司一直逼我自己主动离职(有邮件及短信记录),而我一直不同意。就把公司邮件发来的辞退通知书没有盖章的签了个名寄过去。 后来的薪酬就是发到2017.1.20.没有赔偿金。而且2017.1月的报销不批。我邮件问公司那边情况,公司说我的截至日是2017.1.20,辞退流程正在走,换手机APP考勤没有我的账号。现在我就一直用以前的APP打卡。 请问我在2017.1.20是否还是在职有没有工资?我能得到什么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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